家族財富 傳承增值​

為滿足高資產淨值人士和富裕家族的需求,思辰資本在投資管理的基礎上,提供全方位的家族辦公室服務,為家族設計財富管理方案,從投資管理、投資結構設計、到家族稅務規劃、慈善捐贈等,思辰資本利用行業知識和關係網絡,匹配來自法律、家族信託、私人銀行、保險、投資管理、房地產投資、稅務顧問等專業團隊,通過良好協調和協作努力,為家族解決問題。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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認識家族辦公室

認識家族辦公室

家族辦公室Family Office是為高淨值個人 (HNWI) 提供服務的私人財富管理諮詢公司。家族辦公室與財富管理機構的不同之處,在於它們提供的服務並不僅限於投資方面,还全面地覆蓋家族管理財務、會計和法律方面等問題。例如,許多家族辦公室提供家族信託、保險、慈善捐贈、遺產傳承、財富轉移和稅務規劃等方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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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族辦公室通常分為單一家族辦公室(Single Family Office) 或聯合家族辦公室 (Multi Family Office, MFO)。單一家族辦公室只為一個超級富裕的家庭服務,而 MFO 則是同時服務多個富裕家庭的家族辦公室, 由於MFO管理的富裕家庭數量更多, 能為客戶分攤成本達到規模效應,MFO 更為普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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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族辦公室就像是富裕家庭的「大內總管」,提供廣泛的服務,以滿足富裕人士的需求。從投資管理、結構設計、到稅務規劃、慈善捐贈等,服務範圍跨度相當大,遠遠超出任何單一範疇顧問的能力。因此,家族辦公室會利用其專業知識和行業關係網絡,就富裕家庭的個別需要,去匹配來自法律、信託、私人銀行、保險、投資管理、房地產、稅務顧問等專業團隊,通過良好協調和協作努力,來為這些家族解決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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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族可授權委託家族辦公室,負責管理標準化投資產品,例如股票、債券、ETF和互惠基金(Mutual fund) 等,家族辦公室則跟私人銀行合作,採用外部資產管理人 (External Asset Manager, EAM) 模式,為家族進行資產配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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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常在決定家族辦公室的工作框架之前,我們都會希望家族決策者可以先考量以下幾點:
• 成立家族辦公室的目的是什麼?
• 家族投資的願景和目標是什麼?
• 家族對投資風險的承受能力和偏好?
• 如何有效降低家族投資收益的稅務負擔?
• 哪些是家族財富傳承的方向和策略?
• 如何通過家族辦公室,延續家族精神和文化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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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富管理

財富管理

有效的資產結構設計,既能保護家族資產,同時促成財富傳承。家族創始人積累了一生的財富之後,在分配遺產時將面臨一些障礙,包括遺產稅、遺產法,以及家庭成員關係和各種商業問題。鑑於這種複雜性,全面的財富轉移計劃必須考慮家族財富的方方面面,包括商業利益的轉移或管理、遺產的處置、家族信託的管理、慈善願望和家族治理的連續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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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達到財富傳承的目的,家族辦公室會設計投資結構方案,例如為家族財產設立信託(Family Trust) 或以基金結構去盛載各種類別資產。家族信託是一種安全穩妥的法律架構,委託人(Settlor)與受託人(Trustee)簽訂信託契約,把資產放置在信託計劃當中,受託人則根據委託人的指令,管理和分配資產給受益人(Beneficiary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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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家族信託結構之內,可盛載私人基金和人壽保險等附加結構,同時達到財富傳承、資產隔離和資訊保密等特定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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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FATCA和CRS制度下,全球各國建立了信息互通機制,使家族通過離岸結構避稅的難度加大。尤其對於打算移民的家族來說,熱門的移民目的地,例如英國、加拿大、澳洲和美國等,都實行全球收入徵稅政策。
因此,透過稅務身份和資產配置規劃,家族辦公室可以在家族成員確立移民身份之前,在合規合法的安排下,事先分配及轉移資產,搭建投資結構,有效減輕未來的稅務開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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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護個人財產的權利,還是被尊重的。精明的富裕家族,一般會提前給家族資產佈局,選擇採用家族信託或慈善信託,來實現資產隔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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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資產隔離:信託一旦成立並載入資產後,資產便從委託人、受託人和受益人之間脫離,被視為獨立運作,形成一道「防火墻」,不能被外部查封、凍結或處置。
2.合法省稅:通過將收入分配給較低税率的家庭成員,或推遲向受益人分配信託資產等重大稅務事件,受託人可以製定降低整體家庭稅收負擔的措施。
3.保護私隱:家族持有的公司股權或不動產,可以通過信託結構,形成一道屏障,外部無法知悉信託內的角色身份。委託人與受託人制定財產分配的細節是嚴格保密的,較大程度上保護年輕的受益人,免收外部干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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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規劃

manage your wealth tax planning

金融海嘯後,美國政府下定決心對富人海外追稅,於是推出了「海外賬戶稅收法案」FATCA (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)。參考對付瑞銀的招數,美國政府勒令全球金融機構,每年向美國稅務局申報美國稅務居民的外國賬戶信息,不配合的機構就受罰。鑒於美國在金融產業的影響力,FATCA得以在2014年在全球成功實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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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RS (Common Reporting System) = 全球資產信息互通
參考FATCA的框架,世界經合組織OECD (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) 就創造了個全球版的FATCA,這個就是「共同申報準則」CRS (Common Reporting System)。CRS成員國之間實行信息互換,而香港屬於第二批CRS國家地區,於2018年開始進行了信息互換。到目前為止,CRS已經覆蓋超過170個國家地區,就像一張「天網」:簡單地說,哪個國家的納稅居民,其資產信息就被交回到自己納稅的國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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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實質法 (Economic Substance Act) = 避稅天堂的消失
CRS推出後,在國際壓力下,傳統的避稅天堂紛紛推出了「經濟實質法」(Economic Substance Act),並在2019年陸續生效。簡單地說,經濟實質法的目的,就是讓在當地註冊的公司必須申報「實質」從事的業務活動,若果這些活動並非在避稅天堂當地所產生的,就必須提供實質產生業務活動該國的稅務身份(Tax ID)證明,否則將被罰款和除名。這意味著,絕大部分的BVI公司將沒法享受BVI的零稅率,避稅天堂的功能就不復存在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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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移民前或進行海外投資前, 投資人應提前做好規劃, 以避免移民身份或海外投資落實後, 產生很多本該可以避免的稅項。若投資人在移民海外或做海外投資前, 沒有充分的準備, 失卻了先機, 就得不嘗失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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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RS和FATCA是兩套獨立的系統,而FATCA的信息獲取是單向的,這意味著,美國可以獲取到美國人的海外資產信息,而外國則無法獲取到該國人的美國資產信息。對於來自全球征稅國家(如中國)的人來說,美國資產信息不被交回本國,令投資美國成為了某些CRS國家投資人資產配置的首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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